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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,一般不得变更。符合《河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》规定的条件,可按程序办理。
申请材料:
(1)《河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》;
(2)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;
(3)市级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《河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》。
办理依据:《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》(2015年国家民委 公安部令第2号)、《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<河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>的通知》(豫族[2016]10号)。
审批流程:县级公安机关收到民族事务部门抄送的审批意见后,将审批意见分发给所属派出所。户籍民警按照群众申报,经核对审批意见无误后受理并录入电子档案。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派出所所长审批完毕报县级公安机关,县级公安机关业务负责人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,派出所户籍民警在审批当日通知群众办理。
审批权限:县级公安机关业务负责人。
审批时限: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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